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郴州经济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

2007年12月19日 13:36  湖南经济网 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    

  为吸引更多内外商来我区投资兴业,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,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郴州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(郴政发[2005]1号)文件精神,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意见,以支持企业滚动发展。

  一、 税收优惠及财政奖励政策

  1、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和创业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。

  2、凡在开发区注册凳记,并在区内生产经营,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人民币的企业,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的税收,按其所缴本区财税收入奖励50%,非生产型企业奖励40%。

  3、对跨国企业集团、国内上市公司、全国知名企业、高新科技项目来开发区投资,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的税收,接其的缴本区财税收入奖励50%。

  4、对新办的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,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份的30%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。

  5、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,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,加工货物出口后,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。一般贸易及来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“免、抵、退”税政策。

  6、民营企业投资新办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经税务部门批准,自投产的度起,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
  7、列入本市重点项目的外来和民营投资项目,可优先享受市产业引导资金、市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的贷款贴息和信贷担保的支持,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和国家资金扶持。

  8、凡牵线引进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,对牵线“红娘”按实际到位资金(固定资产投入部分)确定较高比例予以奖励。

  9、对年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:100—299万元,奖励1万元;300—499万元,奖励3万元;500—799万元,奖励5万元;800—999万元,奖励10万元;1000—1500万元,奖励高级轿车一台,1500万元以上,奖励别墅一栋。

  二、 项目用地优惠政策

  1、实行多形式供应项目用地。在供地式上可以采用出让、作股投资等多种形式供项目选择。
 
  2、对跨国企业集团、国内上市公司、全国知名企业、省以上高新科技项目等优势企业,用地规模较大的实行成本优惠供地。

  3、凡购30亩地以上的工业项目,按成本价供地,除交清省以上办证费用外,其余办证费用全免。土地出让金只收上交市财政部分,购地款可分为5年付清。

  4、项目用地,办好有关手续后,企业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做抵押进行融资,但所融资金只能投入到该项目中,不准进行土地转让和改变用地性质。

  三、 科技投入优惠政策

  知识产权清晰的高科技项目,允许科技成果(含专利)最高可达项目注册资金的35%股份。鼓励以科技在果(含专利)入股,科技成果、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的20%的股权。

  四、 融资优惠政策

  1、在园区投资企业,可用本企业的土地、厂房、机器设备、有价证券作担保和抵押向开户银行贷款。

  2、市金融机构每年新增贷款的10%支持园区项目建设。

  3、市产业建设引导基金每年安排10%用于园区项目贷款贴息。

  4、市科技三项经费30%以上用于园区项目建设。

  5、每年争取一批企业享受国家、省科技专项资金。

  五、 人才优惠政策

  1、高职称、高学历人才来园区工作,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,减免有关规费。

  2、鼓励带有项目和科研成果的人才、兼职兼薪承包、租赁、入股经济实体或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的园区创业,并依法保证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。

  3、经济和科技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建议,取得明显经济效益,经审定按实现利润的0.5%至1%给予奖励。

  4、对园区科技企业,其董事长、总经理、核心科技人员可试行奖励股或期权股。

 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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